(一)缴费时间
年9月1日-12月31日
请广大参保群众务必于规定时间节点完成缴费工作,否则会影响待遇哦。
(二)享受时间
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每人每年元
(四)参保范围
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以外的所有人员均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具体包括:本区户籍城乡居民;非本区户籍长期居住本地且在原户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我区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其他应参保人员。
(五)参保方式
1、本地城乡居民持户口本或长期居住证明等材料到户籍地(居住地)乡镇社区或行*村为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2、城乡居民因流动就业、就学等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居住地办理参保登记,但不得重复参保。
3、在校大学生、中职生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登记。
(六)新生儿参保*策
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策,由新生儿监护人按照规定缴纳新生儿个人参保费用,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完成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七)医保待遇
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参保群众在参保区域内基层医疗机构(含二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个人年度累计最高可报销元。2、常见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为元,报销比例为60%,个人年度累计最高可报销元。3、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策报销,年度内按元计算1次起付线。4、大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大额门诊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为0元,报销比例为35%,个人年度累计报销不超过元。
二、住院待遇
1、普通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为元,报销比例85%;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元,报销比例80%;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元,报销比例70%: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元,报销比例65%。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0元的按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60%。
温馨提示:除急诊急救或属参保人员务工(经商)地,长期居住地外,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含保底比例)再降低10个百分点。所以如果病情需要转市域外就医的,一定要记得办理转诊手续哦。
2、分娩住院。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元,如果发生病情严重且费用较高的并发症、合并症可按规定进行报销,但不再享受分娩定额补助。
3、意外伤害住院。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普通住院报销*策执行。明确有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不予报销,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服*等情形,医保基金不予报销。非上述两类情况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封顶4万元,不实行保底报销。
三、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封顶线为30万元,个人支付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分段按60%-80%比例报销。
医保部门咨询电话
*山市医疗保障局
*山区医疗保障局850885396018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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