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人医院妇儿分院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医院妇儿分院项目,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经研究,*山市屯溪区人民*府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屯溪区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办法》及*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山市屯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征收目的:医院妇儿分院地块房屋征收项目。
三、征收范围:具体详见该地块上公示的《规划红线图》。
四、征收主体:*山市屯溪区人民*府。
五、征收部门:*山市屯溪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六、实施单位:*山市屯溪区昱中街道办事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院。
七、补偿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物的补偿等。具体补偿办法见《医院妇儿分院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八、签约期限:签约期限自年10月26日至年12月24日止。
九、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市人民*府申请行*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十、其它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屯溪区人民*府按照《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复议或者不提起行*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屯溪区人民*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在此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条例》和《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违规行为,都有权向*山市屯溪区纪委监委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山市屯溪区人民*府
年9月23日
医院妇儿分院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医院妇儿分院项目
征收目的和制定依据
医院妇儿分院项目,*山市屯溪区人民*府拟对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和《屯溪区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医院妇儿分院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为*山市屯溪区人民*府,征收部门为*山市屯溪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屯溪区昱中街道办事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院。
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详见该地块上公示的《医院妇儿分院征收范围图》。
评估机构的选定
征收决定公布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参选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通过公开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公开摇号(抽签)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办、社区居委会代表等参与监督。
补偿方式和内容
征收人提供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产权人)选择,如下:
选择补偿方式一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且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安置房地点,安置房地点在玉屏齐云府6号楼(屯溪区齐云大道西南侧,汽车站对面)和好运狮安置区(屯溪区徽山路6号),为期房安置,产权调换采取被征收合法房屋与安置房屋面积相近的原则进行调换。
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和产权调换结算方式如下: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组成部分及补偿标准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地段差面积补助、高层补助、按期签约面积奖励、按期签约资金奖励和按期搬迁奖励组成。
1.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得出。
2.附属设施补偿费:由房屋产权人与实施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0元/㎡(不足元的,按元计)进行补助;住宅搬迁补助费按2次进行计算。
4.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每月10元/m2计算,每户每月不足元的按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0个月计算,如逾期交房,则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用于产权调换面积增补过渡费,标准为:逾期不满6个月的增加50%,逾期超过6个月至12个月的(含12个月)增加%,逾期12个月以上的增加%。
5.被征收住宅房屋从一级地段安置到其他级地段的,每降一个地段类别按用于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增加15%返还产权调换面积,最高增加面积不得超过30%,该增加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再计算产权调换差价。
6.被征收住宅为平房和多层楼房的,安置在高层楼房的,按用于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增加10%返还产权调换面积,该增加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再计算产权调换差价。
7.按期签约面积奖励:即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约的,给予面积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具体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将给予被征收户每户10平方米面积奖励,奖励面积用于被征收房屋计算产权调换面积,不计算产权调换差价。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8.按期签约资金奖励:征收部门发布签约公告后第1天至第30天签订协议的,给予按期签约奖,按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0元/㎡奖励结算(低于0元的,按0元计);第31天至第45天之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元/㎡奖励结算(低于元的,按元计);第46天至第60天之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元/㎡奖励结算(低于元的,按元计)。超过60天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9.按期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交验房的,给予按期搬迁奖,按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元/㎡奖励结算(低于元的,按元计)。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价值结算方式1.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实行“征一安一”原则,在划定的安置区内选择相近户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存在不同房屋结构的情形,按评估价值从高至低计算产权调换面积,经认定合法的附属房屋,包括储物间、简易房(棚)、门斗、围墙、室外厕所等均不作产权调换,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2.按房屋面积相近原则调换增加的面积部分,以及由于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小和安置房套型因素,允许适量扩大至相应户型安置,但每户总扩大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选择玉屏齐云府和好运狮安置房的,超过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面积5㎡(含5㎡)以内的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面积5㎡-20㎡(含20㎡)面积部分按市场优惠价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面积20㎡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3.若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差额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类似市场评估价给与货币补偿。
4.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与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合法面积等面积部分的成新差价参照《*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办〔〕9号)执行。
选择补偿方式二货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征收人将补偿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房屋产权人,由房屋产权人在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其他支出的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价值确定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的,支付给房屋产权人的补偿资金包括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类似房地产评估价的1.1倍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和附属设施补偿费、按期签约和按期搬迁奖励。
(二)货币补偿价值组成部分及补偿标准1.房屋合法建筑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评估价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类似房地产市场价确定,另给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的10%奖励。
2.装修附属物补偿:由房屋产权人与实施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搬迁补助费:补偿标准如下:住宅房屋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0元/㎡(不足元的,按元计)进行补助;住宅搬迁补助费按2次进行计算。
4.按期签约资金奖励:征收部门发布签约公告后第1天至第30天签订协议的,给予按期签约奖,按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0元/㎡奖励结算(低于0元的,按0元计);第31天至第45天之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元/㎡奖励结算(低于元的,按元计);第46天至第60天之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元/㎡奖励结算(低于元的,按元计)。超过60天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5.按期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交验房的,给予按期搬迁奖,按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元/㎡奖励结算(低于元的,按元计)。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不予奖励。
以上4、5两项奖励,每户按合法面积据实计算,但总额上限为2万元。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6.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给予补偿(不足元的,按元计)。按4个月给予发放。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一)住宅独立计户的原则有独立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协议已签订或已经公证,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征收时不作为分别独立计户条件。(二)房屋合法性认定对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主要依据。(三)征收有租赁(借用)关系的房屋,不对使用人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借用)关系。签约期限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具体签约期限为准。信息来源:屯溪区*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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