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市税务局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市税务局公告年第1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安徽省*山市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山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山市税务局,于年7月5日正式挂牌运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山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安徽省*山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安徽省*山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山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山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在有效期内不变。
三、原安徽省*山市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安徽省网上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