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商品房销售中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近日,*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建房函〔〕号文件,引导商品房建设单位(开发企业)规范经营,保护购房户合法权益。
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推行“一告知两承诺三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小编标红部分,请购房者仔细阅读~)
一、关于“一告知两承诺三公示”
一告知两承诺三公示,是指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应将涉及商品房项目和销售中须遵循行为的相关信息通过告知、承诺和公示的形式在销售现场(售楼处)公开公告,以提醒购买对象和自警合法经营,促进规范销售。
(一)一告知
按本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将《购房提示告知书》在售楼处公开发放。《购房提示告知书》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附件1
购房提示告知书
尊敬的广大购房者:
买房是大事,一定要慎重!在您通盘考虑商品房的位置、户型、环境等居住功能外,请务必重视查验、网签、沟通、防范等事项,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
一、注重查验,购买合法房产
您在选购商品房时,务必查看开发企业提供的“六证一照”是否齐全,“六证一照”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缺少任何一个证件,都是违规销售,不要购买该项目商品房。
特别提醒:1.您所选购的商品房是否在《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标明的范围内。2.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开发企业不得以内部登记、VIP卡等形式,向您收取排号费、诚意金、认筹金、保证金、融资、借款等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不得以在银行存入购房“资产验证金”等形式储备购房客户。
二、注重网签,避免一房多卖
您决定购买商品房时,务必将购房款缴存至“公告栏”中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即时签约,网上签订的购房合同必须备案,以利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以及防止开发企业“一房多卖”。
特别提醒:1.开发企业不公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指示购房者将购房款缴存其他账户的,都是违规行为,坚决不购买该项目商品房,因为您的购房款可能被挪用,影响项目后期施工导致您不能正常收房。2.申请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请确认是否符合相关贷款条件后再签订购房合同;如不能自行确认的,请咨询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注重沟通,提倡理性消费
1.请主动核实销售人员(置业顾问)身份信息是否与“公告栏”中销售人员信息一致。同时注意,销售人员(置业顾问)的口头答复、承诺不能作为今后发生纠纷的处理依据,您认为开发企业发布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以及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双方承诺的事项(包括销售人员的承诺),对您的购买行为有影响的,您应当要求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的有关合同(协议)中约定。
2.请认真阅读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重点注意以下条款内容:①房屋基本情况(坐落位置、房屋用途、结构、层高、层数、面积等);②房产面积的计价方式和差异处理;③付款方式与期限;④开发企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⑤交接条款;⑥产权登记的约定;⑦开发企业关于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承诺;⑧保修责任;⑨争议的解决方式。
3.任何通过封闭露台、设备平台以及其他形式增加室内使用面积的所谓“拓展面积”等宣传,在实施时均存在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购房者应慎重考虑。
4.请核实意向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存在抵押情况,如有抵押,请查看抵押种类、期限和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等信息。
5.设有样板房的商品房项目,应注意该样板房是否为交付样板房,如为交付样板房,还应注意主要装修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
6.展示沙盘展示内容仅为参考,实际建设以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施工图纸为准。
四、注重防范,举报违规销售
所有房源的销售现状都需要公告,包括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销售价格等,如缺少任何一项,您都可以要求开发企业在售楼处公告;所有房源(普通住房)的销售价格都需要在发展改革部门价格备案,加盖公章,并在实际销售中不得高于备案价格;所有代缴、代收的项目都要有依据和委托证明,否则一律拒绝缴存。
尊敬的广大购房者,开发企业(销售人员、置业顾问)对您的个人承诺请保留好相关证据,对发现的违规销售行为,欢迎您积极举报。
(二)两承诺
按本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对房地产市场监管和建筑市场监管两方面涉及的51种不良行为作出坚决抵制的书面承诺,开发企业负责人在《*山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不良行为告知承诺书》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开发企业负责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印章的《*山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不良行为告知承诺书》在售楼处公开公告。《*山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不良行为告知承诺书》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附件2
*山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不良行为告知承诺书
我公司已知悉以下内容,现郑重承诺:我公司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并保证不出现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和建筑市场监管方面所列的51种不良行为。
一、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
(一)开发资质
1.无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资质证书过期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3.不如实上报或无故不按时上报资质年检、信用档案材料;
4.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5.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6.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
(二)宣传广告
7.商品房销售广告中未按照规定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销)售许可证号和代理销售的中介机构名称;
8.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或涉嫌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9.商品房销售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10.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存在价格、面积欺诈现象,或者对房地产坐落位置、配套设施、建筑材料、交付使用时间等情况的陈述不真实;
11.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投资回报或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12.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等内容;
13.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三)预(销)售
14.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
15.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发布含有销售内容的广告;
16.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以内部登记、VIP卡等形式,收取排号费、诚意金、认筹金、保证金、融资、借款等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
17.销售商品房时,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明示应当明示的材料;
18.商品房销售中未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19.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约定条款对买受人显失公平;
20.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约定中,擅自更改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相关条款;
21.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22.委托没有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销售人员未持证上岗;
23.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24.隐瞒商品房已抵押或已查封情况并自行销售;
25.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26.不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27.虚假造势、炒卖房号、捆绑搭售等形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28.不按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29.商品房预售资金未按规定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30.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按规定网签和及时备案;
31.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购房人交房,未达到合同约定交房条件及相关规定,强制交房或延期交房;
(四)其他
32.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或者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
33.移交住宅区时,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34.未按要求向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工程建设等有关资料;
35.不按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36.开发经营过程中,因开发企业原因引发群体事件或上访,未依法及时解决纠纷,且不服从主管部门协调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
37.不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用途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发建设,擅自变更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增加容积率;
二、建筑市场监管方面
38.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
39.因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40.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持有相关规定的购房者同意的公证书,未向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擅自变更公共设施的用途、设计或项目名称;
4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42.骗取、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
4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44.接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后,整改不到位;
45.未按规定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46.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47.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48.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企业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设计标准和工程质量;
49.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50.建设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强迫买受人接受交付;
51.不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
(三)三公示
按本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将项目信息、销售信息和案场(售楼处)信息等三方面资料在售楼处公开公告。“三公示”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3。
附件3
“三公示”内容和要求
一、项目信息
1.开发企业和项目简介(主要包括企业成立时间、资质等级、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用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开工时间、拟竣工时间、项目性质、总栋数、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负责人、销售负责人等情况)。
2.“六证一照”: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④《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⑦《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要求(1和2):在公告栏集中公告。
二、销售信息
3.规划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标明小区绿化、景观、道路、休闲娱乐设施等公共部位和供配电设施、停车位配比等信息),已批准预售的楼幢需标注,预售楼幢号与规划不一致的,应作特别说明。
4.开发项目的现状区位示意图(注明噪音、垃圾场收集点、临时停车位、采光、通风、楼间距、配电房位置等红线内外不利因素,教育不确定性因素,医疗、交通配套等)。
要求(3和4):售楼处有展示沙盘的,可在展示沙盘标注上述内容,无展示沙盘的,应当在售楼处醒目位置张贴CAD图纸,图纸大小不小于A1尺寸。
5.已批准预售的楼幢建筑平面图(标注房屋对应土地使用年限、房屋规划用途等)。
6.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户型详图。
7.前期物业情况(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要求(5-7):在资料展架上公告。
8.商品房明码标价及销控表(包括已办理预售许可商品房可售房源总套数,每套位置、房号、户型、套内面积、公摊面积、销售单价和总价、动态更新的销售状况-销控表)。
要求:单独公告。
三、案场信息
9.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号。
10.不拒绝公积金贷款业主购房的书面承诺并提供公积金中心服务电话。
11.房地产、价格、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12.委托销售的代理销售委托书、代理销售机构的的营业执照和中介机构备案证书等。
13.所有销售人员(包括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机构)的姓名、照片、上岗证明等。
要求(9-13):在公告栏集中公告。
14.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文本: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④《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⑤《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⑥《房屋质量保证书》⑦《房屋使用说明书》。
15.经备案的在售商品房销售方案。
要求(14和15):在资料展架上公告。
16.展示沙盘制作说明(模型比例、制作依据、日期等;展示沙盘要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内容按比例制作,展示内容要符合楼盘的实际情况)。
要求:在展示沙盘中的合适位置公告。
17.在售楼处设置的样板房,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等提示标志;在售商品房为全装修销售的,应公开装修价格、装修预算以及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
二、公告要求
1.开发企业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之日起,至全部商品房销售完毕,应按本通知要求,全程现场公开公告“一告知两承诺三公示”所有资料。公告信息遵循全面、真实、准确、有效的原则,做到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2.“一告知两承诺三公示”相关资料应分别在公告栏和公告簿中完整展示。公告栏(公告栏的制作参考附件4)在固定位置悬挂或竖立放置地面,公告簿摆放在资料展架上(资料展架效果图参考附件5),有条件的可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辅助公告。公告栏和公告簿(资料展架)均放置在售楼处醒目位置,原则上应相对集中。
3.摆放在资料展架上的公告簿不少于2套,便于随时翻阅、检查,每套尺寸不小于30cm×40cm,内页纸张大小为A4纸,封面标注“商品房销售公告簿”字样,首页有目录(参考附件6),内页按目录序号装订。
4.“三公示”中“销售信息”的销控表要与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内的网签信息一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包括预售及现售)要与本项目实际签约的合同内容一致。
5.商品房项目位置示意图、销售模型(展示沙盘)、宣传楼书或单页等宣传资料的信息内容要与售楼处公告内容一致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
6.开发企业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信息也可在资料展架上一并公告,公告的内容有变化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应及时更新调整。
7.“一告知两承诺三公示”相关信息在*山市房地产业协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