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名称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二、办理对象和范围
*山区行*区域内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农村村民。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年8月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年4月修正)
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11号)
4.《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6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38号)
6.《*山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办〔〕25号)
四、实施主体
乡镇人民*府
五、许可条件及不许可条件
(一)许可条件: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区级以上人民*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5.区级以上人民*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许可条件: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6.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两户及两户以上宅基地面积标准,要求分户的;
7.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策规定的。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要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初审。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及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拟用地相邻权利人意见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
(三)公示。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村(居)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四)报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府审批。
在原宅基地拆旧重建的,参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向乡镇人民*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村(居)民委员会在初审、公示等程序中形成的会议记录、公示照片、调查笔录等材料。
(五)乡镇组织部门联审。乡镇人民*府受理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六)乡镇审批。乡镇人民*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同步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对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七、申请材料
农村宅基地行*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表单样式见附件二)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它要求
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原件
3
申请人填写(村委会提供格式表格)
复印件请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原件
3
申请人填写(村委会提供格式文本)
3
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3
申请人提供并签字捺手印
4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原件
5
乡镇提供
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原件
3
乡镇制作并发放
6
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原件
3
乡镇制作并发放
7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原件
3
乡镇制作
注:申请材料所需文书请在受理部门领取或乡镇*府网站下载。最终形成一式三份材料,申请人、村委会和乡镇各持一份。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农村宅基地审查验收“四到场”制度
(一)选址、审查到场。受理宅基地申请后,乡镇人民*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到场核查。
(二)定点放样到场:宅基地经合法批准后,乡镇人民*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要到现场开工查验勘察。
(三)施工过程到场:建房户在施工过程中,乡镇人民*府应组织相关部门、村干部、协管员等进行巡查。
(四)竣工验收到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建成后,乡镇人民*府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实地核实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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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汪圣彪终审:赵姐姐
来源:*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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