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导和督促市民群众在出现身体异常状况时,及时报告、规范就诊,有效阻断新冠病*传播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故意隐瞒病情和个人相关信息,不配合诊疗及流行病学调查,不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导致疫情传播、流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咳嗽、发热、胸闷等症状,隐瞒病情不报、不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导致疫情传播、流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发热留观病人等“四类人员”,不服从隔离收治措施,导致疫情传播、流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药店、诊所违反《*石市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23号)》要求,私自销售退烧类药品,私自接诊发热病人,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造成患者延误治疗,导致疫情传播、流行的,依法追究单位和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我们每个人都责无旁贷。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进一步树立健康意识、担当社会责任,筑牢防疫抗疫的人民防线,奋力夺取疫情防控的最终胜利。
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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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市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编辑/徐婉
本期主任/李磊本期监制/邹海涛出品单位/*石日报融媒体中心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