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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27日,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方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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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方胜贪污受贿案
7月23日上午,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原*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副支队长方胜贪污受贿一案。*山市公安局部分干警、该县纪委组织的*员干部等共计5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零距离接受了一次廉*警示教育。本次庭审还通过互联网同步直播方式向社会全程公开,法院干警和其他**机关干部自行进行了收看。
公诉机关指控,年至年,被告人方胜在担任*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三大队大队长、*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下属胡某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9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年至年,被告人方胜与下属胡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私自截留培训款、猎弹采购款等资金设立“小金库”,并将其中资金用于旅游、购物等私人支出,共计人民币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胜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整个庭审共历时四个多小时,庭审过程严谨有序,经过公诉人当庭宣读公诉书、出示相关证据材料、控变双方就被告人受贿的数额认定等方面展开辩论,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在被告人方胜向法庭作出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休庭。由于涉案数额巨大、案情复杂,法庭决定择期宣判。
(综合来源黟县检察院、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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