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车辆年检、土地转让、驾校项目、案件处理等事务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万元。日前,原*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委副书记、副局长庄祖飞被*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被告人庄祖飞,男,汉族,年出生于安徽省歙县,大学文化,原*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委副书记、副局长。
经审理查明,年12月至年1月期间,被告人庄祖飞利用担任徽州区城市管理行*执法局局长和徽州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副局长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万元,为他人在车辆年检、土地转让、驾校项目、案件处理等事务上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庄祖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庭审中庄祖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庄祖飞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且自愿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编辑:素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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