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方琪,男,汉族,年出生,大学文化,原*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支队长。
经审理查明
年至年,被告人方琪在担任*山市公安局*山分局局长和*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魏某、林某、程某、孙某等17人在承建工程、工程款结算、案件处理和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贿赂共计.3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方琪收受的财物大部分用于炒股。方琪案发后向*山市监察委员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投案前及调查期间退出全部涉案款项。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琪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琪在提起公诉前已退出全部赃款,且积极预缴罚金,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山发布、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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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婧
*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