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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15 15:44:00

安全监管如何化繁为简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总工程师*毅在接受央视《面对面》采访时,针对近期连续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表示:“目前的执法环境很复杂,地方存在保护主义,生产安全事故背后也存在腐败问题,例如为涉及安全事故的人员说情,为责任者进行开脱等。这都会对执法造成一定的影响和干扰。”


    在不少人看来,如果相关监管部门能够事前开展严格认真的执法检查,将问题隐患及时消除,一起起触目惊心的重特大事故就应该能避免。如吉林“6


    #8226;3”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如果监管部门通过执法能够将建筑材料易燃、消防通道堵塞、消防器材缺失等问题排除,即便发生火灾后果也不会如此惨重。再如中储粮黑龙江直属库火灾事故,如果相关部门通过执法能够将违规超量存储、消防设施严重缺失等问题及时发现并纠正,也绝不会给国家造成如此严重损失。当然,这些如果都没有发生。在*毅看来,之所以执法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是因为地方存在保护主义、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等使执法环境复杂化,对执法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干扰。


    毫无疑问,地方保护主义是造成当前安全生产、环保、食品安全等事故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属于隐性工作的安全生产工作来说,虽然近年来各级也实行了严格的指标考核、责任追究甚至“一票否决”,但因其特有的“降温”性质,与地方*府GDP等指标的“高温”追求产生冲突,而不得不让位甚至直接失位。尤其一些财大气粗的利税大户、招商引资企业,都与当地*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地方*府为了所谓的保护企业发展,要求相关执法部门“首查不罚”,甚至不允许对企业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安监等监管部门又如何能理直气壮去开展执法,面对企业的麻木不仁又如何能痛下杀手处理。表面上看,问题是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和监管部门执法不到位,根源则是*府层面的“唯指标论”和“GDP至上”。


    如果一个时期内某种现象集中爆发,除偶然因素外,一定是导致现象爆发的各种因素积累到了无法解决的程度。近来重特大安全事故接连发生,虽然原因各不相同,但相同的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对隐患的排查治理不认真,不负责。”(*毅语)由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负责,导致问题隐患日积月累,最终由量变到质变进而酿成祸患。


    “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习近平同志的批示振聋发聩。经国务院同意,从今年6月起在全国集中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中明确提出,大检查要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确保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各级也纷纷提出要求,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整治、督查等活动,一次全国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在“安全生产月”正蓬勃开展。但也要看到,这样的大检查、督查我们并不陌生,每每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这种形式和活动大都会进行。但效果往往只能体现在一时或某一领域,并没有使我们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状况得到根本好转,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也没有有效遏制。这些尴尬事实说明,无论要求多么严厉、处罚多么严格的所谓大检查、督查,如果不转变思路,还是停留在形式的轰轰烈烈上,把督查当视察,把检查当参观,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可言。近日,国家安监总局派出多个暗访组进行实地暗访,结果是“隐患举目可见、随手可抓、触目惊心”。为什么暗访的结果触目惊心,但声势浩大的大检查却形势一片大好,这种强烈反差的背后,是否有着“地方存在保护主义”等的影子。


    其实,除了*毅所说的原因之外,基层执法环境复杂还有着体制机制的深层次原因。当前,各级安监部门从名义上说是既监督又管理,管理指的是对由安监部门实施许可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领域进行监管,监督则是对其他领域实际综合监督。但其他领域往往都有其主管部门,即便是危险化学品等领域,其中的消防、特种设备、建筑等也都有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到底如何监、如何管、如何综合,各级都没有给予明确的手段、程序和方式。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安监部门往往只能把注意力放在自己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等领域,即便在执法中发现企业存在消防、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隐患,也因为法律适用主体不对、移交查处程序不畅等问题难以处理。另外,在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安监、消防、质监等职能部门中,除了安监,基本没有要求对企业进行日常执法。例如消防,往往在对某企业进行消防验收合格后,就可以不再进行检查。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吉林德惠禽业有限公司建成时应该进行了消防验收,但导致事故发生并使后果扩大的消防通道堵塞、消防器材缺失等问题,显然是后期出现并长期存在。安监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开展执法,但把排除所有问题隐患的责任全推到安监部门身上,显然不合理也不现实。


    为了加大执法力度,《安全生产法》要求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展执法时,应当检查企业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更把是否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纳入执法范围。这固然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但在当前情况下显然是种理想模式,而且根本没有考虑是否具备了通往这种理想模式的渠道。一方面,国家制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缺少传递到企业的合理渠道和程序,更缺少强制性,导致企业不知道、不了解,更不执行;另一方面,为数较少的安监执法人员要面对动辄上万的企业和数以千计的各类标准,更是导致执法环境复杂甚至艰难的重要原因。


    *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是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这已经成为我们全社会的共识。但*府如何实施有效监管,企业如何主动排查隐患,这一根本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甚至在有些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干预下,企业把本应由自己履行的主体责任转嫁给监管部门身上,让安监执法人员替代企业去查安全、除隐患,真个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


    曾有人说,当国民经济发展到某种程度时必然会出现某种状况,包括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其实不然,包括安全生产在内的各种事物固然都有其内在规律,但如果根本性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使这一规律自然呈现。一面是*府监管主体错位,一面是企业责任主体缺位,这个根本问题不根治,而把注意力和精力放在那些形式和过程中,就不可能对这一根本问题有所触动,那些所谓的大检查、督查也不可能取得成效。即使是暗访,也只能是“撒胡椒面”,解决不了面上的问题。唯有彻底校正“两个责任主体”,让该谁干的事谁干,该谁负的责任谁负,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才能夯实安全生产的根基,打破“安全生产靠天吃饭”的魔咒,安全监管的执法环境才能真正轻松简洁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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