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青网讯前不久,歙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案件中发现,该案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存在家庭教育缺失、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问题,致使该未成年人未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在成长的道路上误入歧途,最终触犯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该检察院向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了一份针对性、指导性强的《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强化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培养该涉罪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共同做好该未成年人的观护帮教工作。据悉,这是自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来,该市发出的第一份《家庭教育令》。
歙县“把爱带回家送法进深山”活动
未成年人涉案之后
今年1月13日,小玉(化名)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1日,歙县公安局提请歙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系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举报,线索通过看守所转至歙县公安局查办。因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县公安局及时邀请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未检办)的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通过介入,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并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案办案检察官系歙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兼未检办主任汪院娟,是一位从事检察工作16年、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近10年的一级检察官。
汪院娟介绍,该案中,小玉在成年人的教唆下,帮助成年人实施了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而案件的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案发时,小玉虽然未满十五周岁,但是已达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类罪名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她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通过审查,小玉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因其犯罪时是未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又是帮助犯,且有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情节,其母亲愿意监护,有监护条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办案检察官,汪院娟列举了适用法律:《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据此,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决定对小玉不批准逮捕。歙县公安局也及时对小玉变更了强制措施,由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
在审查案件时,因小玉被羁押在看守所,汪院娟及时安排了其母亲进行亲情会见,让小玉感受来自家人的温暖,为其日后顺利回归家庭、社会奠定基础。
同时,考虑到涉案人小玉系未成年女性,汪院娟和分管检察长一起来到该县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沟通并实地查看基地条件,与基地负责人就如何保护好小玉的个人隐私、成立帮教小组、劳动技能学习、行为矫治、公益活动等进行了深入交流,并达成共识。
办案过程中,汪院娟得知小玉的父亲在其小时候就去世了,母亲再婚再育后与丈夫分居,母女俩租住在一老旧小区,靠母亲开网约车维持生计,家庭经济窘迫。小玉在上初中时便有染发、纹身、夜不归宿,贪图享受、不爱劳动、不懂感恩等不良品行,且自身也是其他案件中的被害人,自我保护能力弱,家长存在溺爱、管教不严、履职不力等问题。汪院娟认为有必要对其家庭进行教育指导。
“未”爱发令唤醒失职监护人
小玉取保候审后,汪院娟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分管检察长对其进行了法治教育和帮教谈话,和小玉母亲分析了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指出家庭教育方面的缺陷。鉴于其家庭经济困难,歙县检察院还将为其申请司法救助,同时根据其就学就业需求,倾力提供帮助。
为了让家庭教育指导更有针对性,汪院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拟制了《家庭教育令》,对小玉的母亲进行了宣告送达,责令她反思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长期教育监管不到位、不重视小玉学习交友情况等问题,对小玉加以管教,强化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如教育小玉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培养家国情怀;教育小玉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帮助小玉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引导小玉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